沈阳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年09月30日 09:12 点击数:

沈阳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估(评价)结果确定实验室类别及实验室安全级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实验室内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空间区域、设备及其位置等。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进行评价,及对现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室实体(统称实验室, 含危化品仓库、中转站和废弃物暂存点)。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由学校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教务处分别对科研和教学实验室开展分类分级认定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的督查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分管实验室开展自我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对认定结果审核与确认,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八条  各实验室对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学院(单位)审核确认。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危险源和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经所在学院(单位)确认后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是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结合我校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特种设备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药物化学、卫生化学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管控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基因、动物寄生微生物等。管理重点是:根据实验室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的设计、设施、防护设备、防护用品等隔离和控制措施达到应有防护效果;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实验人员的生物防护知识和操作规程进行培训、考核、准入。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包括涉及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泄漏或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管理重点是:严格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实验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四)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包括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五)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主要包括医学信息工程、生物信息学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的计算机、电路板等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如语音室等。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是设备使用规范和用电安全。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其他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以及基础场所环境安全。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审批程序,对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涉及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风险等级)、二级(较高风险等级)、三级(中风险等级)、四级(一般风险等级)4个等级。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危险固体废物、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高转速设备、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强磁设备、制冷设备、加热设备(烘箱、马弗炉、晶体加热炉、水浴锅、油浴锅等)等。

第十三条  依据危险源状况和技术安全风险评价得分情况, 对实验室进行安全等级划分: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剧毒品、剧毒气体、爆炸品、第一类易制毒品;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性气体种类≥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助燃、腐蚀性气体等)。

2.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及类似的新病原微生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3.Ⅰ、Ⅱ、Ⅲ类放射源;Ⅰ、Ⅱ类射线装臵;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管制的核材料。

4.压力容器:压力≥20MPa 的高压容器,特种设备(压力≥1MPa);高转速设备:转速≥30000r/min 的设备;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单间实验室中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加热设备数量≥6台,24 小时不断电加热设备≥3台。

5.高电压设备(电压≥1000V)、大电流设备(电流≥500A);激光设备:输出功率≥500W,如激光切割机、雕刻机、打孔机、焊接机等;强磁设备和环境:磁感应强度≥2T。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管控化学品:易制爆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品;一般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氧化性、强腐蚀性等试剂;危险性气体种类<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助燃、腐蚀性气体等);惰性气体钢瓶存放数量≥5 瓶。

2.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及尸体;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3.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臵;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4.压力容器:10MPa-20MPa 的高压容器;无防护罩的机械加工设备,电焊设备等;高转速设备:10000r/min-30000r/min 的设备;单间实验室中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加热设备数量 2-5台,24 小时不断电加热设备<3台。

5.较高电压设备(380V-1000V)、较大电流设备(100A-500A);激光设备:0.5W≤输出功率<500W,如激光切割机、雕刻机、打孔机、焊接机、指示器等;强磁设备和环境:0.5T≤磁感应强度<2T。

6.舞台升降机械;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一般危险化学品;少量醇类(总量不超过 5L);普通化学试剂;惰性气体钢瓶存放数量<5 瓶。

2.豁免放射源、放射装臵。

3.压力容器:压力<10MPa 的容器;机械加工设备:高速、回转机械、车床、钻床、铣床、刨床、线切割机等;单间实验室中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加热设备数量≤1 台。

4.24 小时不断电非加热设备;中磁设备和环境:0.2T≤磁感应强度<0.5T。

5.有毒、易燃的绘画材料、颜料、釉料、染料、清洗剂等;木工加工场所。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不涉及一、二、三级危险源的实验室,列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一级实验室

1.实验室所有人员须参与并通过二级学院根据不同实验室制定组织的培训、考核,每月组织符合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 并记录存档备查。

2.实验室须安装监控、门禁,针对危险源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

3.实验室须每天进行自查,学院至少每周进行例行检查, 学校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4.实验室针对高风险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置于醒目位置,并报学院备案;每学期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照片和记录报学院和保卫处备案。

(二)二级实验室

1.实验室所有人员须参与并通过二级学院根据不同实验室制定组织的培训、考核,每季度组织符合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备查。

2.实验室须安装监控、门禁,针对危险源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

3.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学院至少每两周进行例行检 查,学校至少每两月进行一次督查。

4.实验室针对高风险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置于醒目位置,并报学院备案;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照片和记录报学院备案。

(三)三级实验室

1.实验室所有人员须参与并通过二级学院根据不同实验室制定组织的培训、考核,每学期组织符合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备查。

2.结合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实验室技防、物防设施。

3.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学院至少每月进行例行检查, 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

4.实验室针对高风险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置于醒目位置,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记录存档备查。

(四)四级实验室

1.实验室所有人员须参与并通过二级学院根据不同实验室制定组织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符合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 并记录存档备查。

2.结合实际情况, 配备必要的实验室技防、物防设施。

3.实验室每天进行自查,学院至少每月进行例行检查, 学校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督查。

4.实验室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置于醒目位置,每两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要点参考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各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定期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进行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应即时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实现闭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待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实验室,以及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的相关实验室,学校将对其进行关停整改,直至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以下规定的实验室,学校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二)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三)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任学院(单位)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停止责任实验室实验,进行安全整顿,并暂停责任实验室及相关责任人管制类化学品申购权限,直至实验室隐患整改完毕。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绩效办、组织部、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和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医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





                                                                           教务处 科技处 保卫处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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